企业拒不支付销售提成 职工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韩争强通讯员赵市伟
李某是一家电梯公司的员工,由于该公司工资标准由底薪加业务提成构成,李某工作几年后辞职,经计算公司应给他提成21万多元,但在支付8万元后公司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李某为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7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工资支付李某提成款135216元。
家住许昌市建安区的李某原是许昌某电梯有限公司业务员,2013年底应聘到该公司做销售工作。李某称由于底薪不高,自己的工资报酬主要靠业务提成。经过测算,截至2016年9月,公司一共应给他提成21万多元,但公司在支付8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多次索要血汗钱无果后,2017年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剩余提成款135216元。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为被告的电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该公司为李某出具提成款清单一份,标注提成总额21.12万元,已付款8万元,未付13.12万元,加上其他零碎欠款,以上总计135216元。清单上还加盖有公司公章及业务人员签名。庭审中,李某称,上述清单出具后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电梯公司则辩称,李某提供的提成款清单无公司印章与业务人员签字,李某离开公司后未将相关手续移交公司,公司内部规定一切财务支付均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才可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加盖该公司公章,足以证明公司未向李某支付款项的事实,因此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提成款13521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今报网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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