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当选省长、厅局长要进行宪法宣誓
■河南法治建设进行时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一批办法草案等。这些内容,对我省的法治建设进程有何影响,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新当选省长、厅局长要进行宪法宣誓
□记者 梁新慧
东方今报郑州讯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的说明,办法草案对我省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规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宣誓人员主要有五部分:
一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是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两院及所属机构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
三是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政府个别副省长,省政府组成人员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
四是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是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涉及群众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要召开听证会
□记者 梁新慧
东方今报郑州讯 9月22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说明,在此次修改中,该法新增条款预计将超过四分之一,而法规名称也由“立法程序规定”修改为“立法条例”。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条例草案中有很多新规定: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委托社会组织起草;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可作为立法来源;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召开论证会听民意;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立法条例草案规定,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应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学论证,成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另外,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也将更多。立法条例草案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四种情形应辞去职务
□记者 梁新慧
东方今报郑州讯 9月22日开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草案规定,如果出现四种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要辞去职务。据悉,制定专门守则来约束常委会组成人员,这在我省还是第一次。
守则草案规定,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建立履职档案制度。履职档案将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情况,同时,还要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职情况。履职档案将成为换届时推荐常委会组成人员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守则草案指出,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这四种情形分别是: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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