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与 征收环保税的异同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二者主要有哪些相同点和哪些不同点?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所以衔接性规定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2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从大的分类讲,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同时规定,各省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3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
4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比如,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1.2元和1.4元;同时,鼓励地方上调收费标准,但没有规定上限。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者不同点主要是:
1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
2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人民网
2016-12-26 06:13:06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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