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骗拐走婴幼儿 将按“偷盗婴幼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
2016-12-23 07:30:43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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