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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让想做慈善的人能找到“组织”

2016-03-12 05:18:31 来源: 责任编辑:

    □大象融媒飞象队·东方今报特派北京报道小组/文图

 

    3月1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举行全团会,审议慈善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鼎泰集团董事长王馨针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了“建议有意从事志愿服务的,可以和慈善组织联系,也可以向民政部门咨询、登记,由民政部门向慈善组织推荐”等6个条款的修改意见。

    1.建议第七章中增加一条,有意从事志愿服务的,可以和慈善组织联系,也可以向民政部门咨询、登记,由民政部门向慈善组织推荐。现实中,有很多百姓想做志愿者,但不知道向谁提出,哪一类慈善服务适合自己,这样做,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理念。

    2.草案中,大部分内容说的都是慈善组织,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身边多发生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募捐情况,受益人有的是单位内部职工,还有商会、同学会中也有内部募捐现象。对于这些募捐行为,建议在第38条中增加一款,非慈善组织举行慈善捐助的,应当向捐助人开具收据,通报受益人接受捐赠计划,并以自愿的形式到民政部门备案,有利于民政部门掌握相关信息。

    3.第59条第一、二款中,“受益人”后面都应该加上“或其监护人”。现实中确实有监护人代为接受捐赠,确实有监护人滥用捐赠的。对此,草案应该予以规范。

    4.第28条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组织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这里应该更加明确,募得款物的慈善组织与委托募捐的组织或个人,由哪一方发放所募得款物,由哪一方监管等。

    5.草案中大多是针对慈善专业组织的,现实中,非慈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慈善捐赠活动,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有违法现象,建议将违反第四章中慈善硬性规定的内容,如违反第36条、第40条等内容,对非慈善组织也加以约束。

    6.第40条第2款表述繁琐,没有必要专门指出某一产品,广告法和其他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建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内容。

2016-03-12 05:18:31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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