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11月9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修订前已经试行了4年多,为什么现在要重新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1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些问题作出解释。□东方今报记者 刘长征
实施4年来
千余人得到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设立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业介绍,《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4年多来,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对1000多人进行了救助。
这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实现“同命同救助”
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统一政策”和“购买服务”两项要求。统一政策,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审核尺度、统一垫付规则、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办法。以便于政策在全省各市、县执行时不走样。同时,这也在全省范围实现了“同命同救助”。
也就是说,外地车辆在河南范围内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河南人在外地出现交通事故,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变化二:专业人做专业事
购买服务,将救助基金管理中申请受理、审核以及资金垫付、追偿等专业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考核。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发挥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专长,又可以充分利用社会机构的专业技能,解决了市县在操作规程设计、专业技能和追偿方面的难题。预计在2016年,救助基金的办理网点将在全省市、县铺开。
变化三:“我撞人、基金赔”行不通
救助基金是不让受害者因为医疗费用的问题错过“72小时抢救黄金期”。当然,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难度大、复杂的一个环节。
针对这个问题,《管理办法》完善了追偿机制。首先,通过参与调解、法律诉讼、纳入征信建设体系、赋予救助基金优先偿还权等措施,保障资金及时偿还。其次,建立追偿激励约束机制,将追偿工作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
变化四:特殊困难可一次性救助
经过修订后,《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把一次性困难救助纳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围。赵庆业表示,因交通事故使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以对受害人或其家庭进行一次性的适当经济补助。
中原云管理全省基金信息
救助基金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意味着将有大量的相关数据需要管理,这也关系着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垫付资金的快慢。救助基金的“大数据”谁来管?赵庆业表示,这件事将交给“中原云”来负责。
据悉,河南省将开发建设全省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和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资料报送及审核、垫付等相关工作在网上办理,提高救助基金运行效率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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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02:35:14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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