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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39吨危险废物偷倒洛阳 河南公益组织全国首次跨省诉讼

2016-08-26 05:01:31 来源: 责任编辑:

 ▶两个月前,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的两辆货车把近80吨的危险废物滞留在了咱河南。虽然,这批危险废物最近已被运往贵州。但这事儿可不是说过去就过去得了的。

 

    ▶8月19日,洛阳中院依法立案受理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贵州省铜鑫汞业等向我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第一起跨省涉及固体废弃物公益环境诉讼案。8月25日,洛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这起案件的受理情况。□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通讯员 李智刚 关若泰 王博文

 

    洛阳中院受理全国首起跨省涉固体废弃物环境公益诉讼案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其消除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其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其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申请后,洛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洛阳中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洛宁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向洛宁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告知。当天中午12点30分,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

    8月21日14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21点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洛阳中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8月22日,洛阳中院依法对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对五名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进行了告知。

 

    近80吨含汞危废物  非法倾倒滞留河南两个月

 

    今年6月,两辆大货车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触媒后出发。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这些危险废物将被运到贵州铜仁的一家公司回收处理。

    然而,这两辆载满危险废物的货车并没有按照既定路线行驶。6月19日,其中一辆货车将39吨危险废物倾倒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的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被随后赶到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另一辆载有39.5吨危险废物的货车开往河南长葛市。6月19日,货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时被调查组堵截。之后,这两车共78.5吨的危险废物在河南一待就是两个月。

    因为非法倾倒、转运涉及内蒙古、河南、贵州三省区,且河南境内尚无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输单位,案发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案情经过上报环保部。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三省区协调会,明确要求贵州省环保厅,督促涉事企业铜鑫汞业公司,将涉事危废物拉走处置。

 

    涉案危险废物是什么?

 

    废氯化汞触媒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它是废弃的含汞催化剂,具有毒性。不仅易溶于水,而且在高温情况下汞元素会挥发至空气中,被吸入可致中毒,对人和牲畜伤害极大。只有有资质的企业才能进行回收处理。

 

    公益性社会组织把相关公司和个人告上法庭

 

    8月22日,洛阳中院发布公告称,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院已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起诉的原因是,上述公司和这俩人涉嫌非法倾倒和转运有毒物质废氯化汞触媒。洛阳中院认为,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提起的诉讼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个由省内相关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之前,有公益组织就上街马固文物和新郑古枣树而向郑州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而这两起案件都是由公益组织中国绿发会提起。

 

    ■说法

    环境公益诉讼有显著预防性

    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是经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此,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凸显了司法在保护环境上的地位和作用。在案件立案后,洛阳中院根据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进行了送达执行,要求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并全程监督执行到位,努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08-26 05:01:31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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