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 二男子获刑
□记者 李瀚
东方今报新乡讯 日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两名涉案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
红旗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自2011年6月在新乡市平原路76号普利商贸城A座20层2015号成立河南省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并任命被告人张某为业务经理。2011年6月、7月以来,被告人高某、张某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经营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德元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理财项目,通过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5.6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分别判处主犯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万元。
2015-09-24 00:53:22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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