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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遗失带密码信用卡 小伙拾卡取现消费获刑

2017-08-04 12:16:13 来源:东方今报 责任编辑:孟德超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韩争强 通讯员 赵市伟 焦元豪

李老太年事已高记忆衰退,她不小心将信用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遗失在出租车上,吴某拾得后取现2万元,并刷卡10578元购买了两部手机,警方通过此卡的消费记录锁定了吴某,与手机店销售人员上演了一场“守株待兔”。8月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去年底,李老太的老伴儿生病住院,她拿着家中信用卡去交费,因记性不好,李老太将老伴儿告知的密码写在一张纸条上,和信用卡一起放在了包里。在打车去医院的途中,李老太匆忙下车,将包遗忘在出租车上。随后乘车的吴某发现了包内的信用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顿时心生贪念,他不动声色地将该包据为己有。他用此卡在多个银行网点ATM机上共取款20000元。当天,吴某在手机店消费7780元买了一部该iphone 7手机打算送给女友,事后感觉不划算,便返还店内,又补了2798元差价换得一部iphone 6和一部其他品牌手机。第二天,拿到手机后的女友要求吴某再换回iphone 7。吴某联系手机店要求再次换货,熟料此时警方早已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他,将前来换货的吴某成功抓获。

庭审中,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其犯罪发生具有偶然性,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好,本案受害人损失多数已经追回,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虽然吴某拾得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具有偶然性,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和消费的行为已反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该行为不具有偶然性,其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08-04 12:16:13本文来源:东方今报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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