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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微信辱骂同事 被判微信圈内公开道歉

2017-07-27 17:38:44 来源:东方今报 责任编辑:孟德超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芦萍 建辉

如今很多人会在微信朋友圈晒幸福、诉烦恼。但发表网络言论也得受法律约束,不能看谁不顺眼,就随意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对方。田某就因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一名男同事,在被治安处罚后,又被告上法庭。7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案作出判决:被告田某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对被辱男同事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25岁的许昌女子田某在一家信贷公司就职。因工作生活等诸多原因,田某和男同事杨某产生矛盾。2017年1月5日、6日,她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杨某的名片图片,并配文:杨某与狗禁止入内。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田某将上述言论及图片删除,后公安机关对田某以发送信息干扰杨某正常生活为由罚款500元。

 2017年5月17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田某通过网络发布辱骂他的信息,已严重干扰他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害了自己的声誉,造成大量合作客户不再与他开展信贷业务,他因多笔业务流失间接损失两万多元。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赔偿他精神及物质损失10000元,同时在当地发行的报纸媒体上或侵权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中,田某辩称,事件的发生是因杨某的过错造成的,杨某主张的物质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田某两次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将载有原告姓名、电话等信息的名片配以侮辱性文字予以发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在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时删除了上述文字、图片,但仍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之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是通过网络微信对原告发布的不当言论,故仍应当通过网络微信向原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及经济损失,且公安机关已就田某的行为予以罚款惩戒,可视为已对原告恢复了名誉,原告要求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10000元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网络微信向原告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许可,并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7-07-27 17:38:44本文来源:东方今报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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