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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返点款”被判10年刑

2015-04-23 01:15:58 来源: 责任编辑:

     □记者 李瀚 牛冰霜

    东方今报新乡讯 近日,新乡市公交公司系列案有结果了,秦某因为私收“返点款”17.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秦志强2005年1月29日任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办公室主任,2012年3月12日任新乡市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涉案来自于一笔款项,因为这笔款项,办公室主任与公司总经理最终扛了起来。

    2001年,公交公司因为替新乡市建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一笔200万元的借款,承担了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后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公交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共支付债权人115万元。2006年,河南豫融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交公司处理这笔债权过程中,秦志强提出给付“返点款”。对方同意后,秦志强得到返点款17.5万元。

    法院审理后,秦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相关公司给付的回扣,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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