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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速公路“禁忌” 您要牢记在心

     □东方今报记者 程慧娟    

    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让人们的出行越来越方便,享受高速公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该了解高速公路的相关“禁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提醒,如果您翻越高速公路的护栏进入高速公路行走,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您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放牧、种植,也是被禁止的。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所辖路段于2012年12月31日通车,主要负责洛阳至卢氏高速公路洛阳辖区段和洛阳至栾川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工作,管辖总里程253公里,所管辖高速公路是我省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公路附属设施,也是该管理处的工作重点之一,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很多人不清楚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还有很多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如果造成高速公路损坏,根据《公路法》规定,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015-05-27 01:46:43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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