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宋帆 宋媛媛
“信,国之宝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当以诚信为核心,忠于良心,信守诺言。表现在司法领域内,就是要坚持诚信为先,倡导诚信交易、诚信交往、诚信履约。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将可供执行资金转账给他人,并多次逃避执行的案件,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在生意上有资金往来,前几年李某向张某借了90余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后来,李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间难以如约偿还,张某遂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后在法院调解下,李某愿意分多次将借款返还给张某,但是到了调解书约定期限后,李某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张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间法院要求李某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时,李某拒不配合,同时在一笔可供执行的资金到账后,李某将其转汇到他人银行卡上,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先后被拘留了3次,每次15日,并在多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
有钱却不还,这让张某气愤不已,遂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审理,魏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后,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后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商业行为中的经营者,应当诚信于己,诚信于法,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这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继续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对方的信任,也符合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的要素,也有利于其在今后的社会交往中,向社会展示其诚信立场。
人民法院将对诚实、守信、善意的民事行为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拒不履行等失信行为也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