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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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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公布2019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胡庆荣  刘洪亮

    3月11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濮阳市2019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1.梅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年3月以来,梅某某伙同他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生产伪劣高档名酒。2019年11月,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以梅某某为首的生产、销售伪劣高档白酒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茅台、五粮液等假冒品牌白酒12种206箱,制假设备数套、包装材料一宗,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濮阳市华龙区某影咖放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片案

    2019年3月12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华龙区某影咖进行执法检查,查得《流浪地球》等六部影片不能提供影片著作权授权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责令该影咖立即停止放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片的行为,并没收储存电影片复制品的移动硬盘1个;没收违法所得1796元,罚款3万元。

    3.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以来,以王某某为首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团伙使用多个手机号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伸筋壮骨胶囊、张氏筋骨一点通等假药,通过邮政速递等物流公司将假药发往上海、重庆等地,销售网络涉及20余省市,涉案价值800余万元。2019年8月14日,濮阳市公安局对该团伙采取收网行动,已先后抓获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团伙成员10人,查实制售假药6万余瓶。已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清丰县"7·09"非法印刷出版物案

    2019年7月9日,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案件举报线索,清丰县韩村镇某村有一非法印刷厂,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随即成立专案组,于7月14日进行联合执法,当场查获非法图书11000余册,装订机器10台。经查,该印刷厂自2017年12月以来持续开展非法印刷,涉案金额上千万。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濮阳市某医院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超范围收费案

    濮阳市某医院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超标准收取门诊麻醉费,重复收取麻醉费、宫颈扩张术费、留置针费,超范围引流管护理费,合计多收价款68988元,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988元,罚款68988元的行政处罚。

    6、濮阳市华龙区某润滑油门市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原市工商局华龙分局2019年3月接到投诉,依法对濮阳市华龙区某润滑油门市部进行检查,经厂家现场鉴定,该门市销售的“长城”牌液压油、柴油机油、防冻液、齿轮油,为假冒侵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没收“长城”液压油等商标侵权商品77桶,要求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4000元。

    7.濮阳市某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5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内容为濮阳市某有限公司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2万元。

    8.濮阳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7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濮阳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经查,当事人广告宣传板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当事人在招生、培训时,利用微信在群中发布了“高考450分有保障……”的内容,属于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依据《广告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10.165万元。

    9.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6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接上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转办单,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蒸蛋糕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

    10.濮阳市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棉球案

    2019年3月至6月,濮阳市某医院分三次购进标示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医用棉球150包。经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上述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棉球不是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未依法注册。濮阳市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棉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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