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李奕琳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在抓执行效率和质量的同时,以“和”为贵,促使当事人和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柳某与贾某某系交通肇事一案,经山阳法院判决柳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费112300元。判决生效后,柳某未履行判决责任,某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找到柳某要求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柳某声称自身有病无力偿还,希望法院能够酌情执行。执行干警发现柳某名下虽有一处房产,但其身患肾衰竭,目前正在住院治疗,强制拍卖房屋抵债将使柳某的生活陷入困境。于是联系到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希望其换位思考、体谅柳某的病情事实。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柳某一次性结清8万元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