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和其父亲赵某与郑某民事纠纷一案,2011年8月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某、赵某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新乡市某路营业房中搬出,同时赔偿原告郑某租金损失。判决生效后,实际居住在营业房的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房屋,致使郑某在购买该营业房后一直未能收回房屋。 郑某申请执行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拒不配合。2016年1月,卫滨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其中1间营业房,因另1间营业房内有一老太太卧床不起,赵某某拒不到场配合无法强制执行。2017年4月,再次强制执行,赵某某仍拒不到场配合。 最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①通讯员 张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