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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的你违法了,知道不

2016-05-09 03:24:50 来源: 责任编辑:

      网络环境下是咋保护版权的  法学教授给你讲讲这里有啥“弯弯绕”

 

    ▶自己的作品被人上传至网站并隐去了名字,此后又有多个网站进行转载;历时许久拍摄的视频被人上传至某视频网站免费观看;某人买了正版的PS软件后,在多个电脑上进行安装……以上情况中,后续转载网站是否构成侵权?视频网站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安装软件的人的做法是否违法?▶5月7日上午,中原工学院学术报告厅内举行的《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培训会上,郑州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杨红军对上述问题作了回答。

    □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白刘阳

 

    谁动了我的名字【关于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17种权利。作品被人上传至网站并隐去了名字,此后又有多个网站进行转载,且后续网站辩称转载时文章就没有署名。那么这种情况下后续进行转载的网站是否对当事人构成侵权呢?

    “后续网站侵犯了该作者的署名权。”杨红军说,这一问题乍一听好像后续网站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侵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杨红军从“应知”和“明知”两个概念回答了此问题。他举例说明,昨天刚刚在电影院上线的电影,今天就有人把这个电影上传到了网上,那么这个网站应不应该知道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结论很明显,该网站明知侵权。因为正常情况下,一部电影不可能今天刚上线明天就可以在网上看到,中间最少要隔一个月时间。文学作品也是这样,因为一篇作品,不可能没有作者。

 

    买刀的杀人,卖刀的有罪【关于网络服务者的“过错”】

 

    杨红军十几年前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有小偷从住户厨房的管道进入住户家中盗窃财物。事后,业主们将当地的管道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修建管道的管道公司应对住户进行赔偿。此案中,该管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同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又该如何认定呢?比如,自己历时许久拍摄的视频被别人上传至某视频网站免费观看,该视频网站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杨红军讲到了1984年索尼案件中提出的“技术中立论”。目前,“技术中立”原则已在我国版权制度实践中得到承认。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者,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 这就好比卖刀人将刀卖给了顾客,但是有顾客用刀杀了人,这并不能说明卖刀者要承担杀人的连带责任。 但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存在过错,须承担连带责任。

 

    你还会助人为乐吗

    【关于计算机程序版权】

 

    你可能做过这样的事,买了一个正版的Photoshop软件后,将安装包和序列号拷贝给身边的朋友。许多朋友也会因为这个“福利”而感谢你,“助人为乐”的你也颇感愉快。可是,高兴之余你是否想过,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有“首次销售原则”。比如甲从版权人那里买了一百本书,买过后,甲有权将这一百本书转卖给他人而不用经过版权人同意,这就是“首次销售原则”。 但是,网络程序却不能适用这条原则。在我们购买某一软件时,我们购买的其实不是该软件的所有权,而是它的使用许可权。购买软件后,消费者只是拥有了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而不能将此软件拷贝给他人使用。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今的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各种侵权的事件也层出不穷。2014年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件,即是其中的代表。杨红军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点和难点。

2016-05-09 03:24:50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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