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期里嬉水溺亡 家长和学校谁应该负责任
▶如今已临近元旦,而过完元旦就是寒假,眼看着大拨的小学生又要放假。假期是孩子们的狂欢季,但“熊孩子出没”这样的事情,又该让家长们揪心了,一不留神,孩子就会三五成群地溜出去,要么砸冰摸鱼,要么河里溜冰。这个时候,万一有个意外,家长和学校,到底谁该负责呢?□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通讯员 陈惠敏 郭永杰
【事件】小学生塘边玩耍不幸溺亡
2013年7月26日下午两点多,濮阳县庆祖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逯某,假期间在学校南面的水塘边玩耍,一不小心,失足跌入水塘,溺水身亡。
出事的水塘位于逯寨村东头,属于翟寨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这个水塘是2001年黄邱村委会、逯寨村委会、翟寨村委会三村委会在对某小学重建时,因地势低洼,雇佣人员用推土机从旁边土地上取土形成的深坑。之后由于雨水常年累积,形成积水塘。
逯某的父母认为,事发时,积水塘的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才使逯某在玩耍时不小心坠入水塘,溺水身亡。
因此,逯某的父母将村委会及其小学告上了法庭。
【结果】监护人疏于监管负主要责任
2015年7月20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学生逯某死亡之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逯某诗和杨某作为逯某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尽心尽力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由于逯某诗和杨某的疏忽,使其子逯某脱离监管,导致溺水身亡,两人应负主要责任。
另外,在某小学重建时,黄邱村、翟寨村、逯寨村同属于黄邱村委会,黄邱村委会重建小学后,对取土形成的积水塘没有作出处置,也不曾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积水塘疏于管理,三个村委会对逯某的溺水身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逯某溺水身亡时,正处于学校放假期间,某小学与逯某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某小学对该水塘也不具有管理的义务。对于逯某诗和杨某要求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二原告逯某诗和杨某自负70%的责任,三被告村委会负30%的责任。也就是说,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村委会共同赔偿逯某诗、杨某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545.74元。
2015-12-17 05:32:46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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