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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看法∣总监变前台,法院判决调岗具有侮辱性 用人单位可否随意调岗?

来源:大象新闻 2022-02-21 2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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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王韶卿

陈家诺入职华南天地公司13年,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月薪2万元,突然有一天他接到公司通知,职务从总监变成了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也变到了大厅的前台位置。这样的工作变动你能接受吗?近日,华南天地公司一总监被降职为前台的事件引起网友广泛关注,法院判决认为该调岗行为具有侮辱性,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行为,遂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6万余元。在职场中,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记者进行了采访。

总监降为前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万余元

据悉,陈家诺2006年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两万余元。2019年,公司将陈家诺的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前台位置,但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陈家诺表示,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公司将其调至前台工作,同时,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则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用工行为,陈家诺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公司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才调岗,调岗但是没有降薪,没有损害陈家诺的合法权益。

随后,陈家诺向公司邮寄了《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其将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陈家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虽陈家诺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家诺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对陈家诺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陈家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管员”调岗到“清洁工”,员工离职后要求赔偿近5万

在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时,记者留意到,此类案件也不在少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小林系深圳某公司员工,2015年1月入职,2019年8月离职。   

2019年8月,公司将小林工作岗位由行政部宿管员调整为行政部清洁工,小林在《异动考评表》员工意见一栏注明“本人不同意”。2019年8月,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记载因行政部工作需要,将小林的岗位调整为行政部保洁员,工作时间为26天/月,调岗后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岗位月薪3370元/月执行。《调岗通知书》下方手写注明此调岗通知书小林本人当面阅读和查看,但拒不签收。

2019年8月20日,公司以小林不服从岗位调整,解除了与小林的劳动关系。对此,小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最终,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835.1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拟将被上诉人的岗位从“宿管员”调岗到“清洁工”,被上诉人对上述调岗不同意,即使未降低薪酬,也未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从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来看,两个岗位相差较大,不具有工作岗位相近性或能够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的特性;从他人的社会评价来看,后者也较前者低很多,可能产生负面的评价。综上,上诉人的调岗不合理。

未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认为陈家诺的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将其从总监降职为前台,实则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对于类似的调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贺璐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其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对何为不能胜任工作作出具体表述,在考核不合格时,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可对其进行培训,以提升其工作能力,也可依法进行调岗,但岗位调整应当合理,和其之前的工作存在联系,例如从总监降为经理,否则,违规调岗则存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贺璐璐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应当审查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当然,对于考核不合格且拒绝调岗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也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场中,如果遇到公司不合理的岗位调整,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善于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工会、仲裁、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采取旷工等消极拒绝方式进行抵抗,否则用工单位可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贺璐璐说。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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