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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不能“漏掉”实习生 不按规定执行最高可罚5万元

来源:东方今报 2019-02-18 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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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责任大于天。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8年后迎来修订,11月26日召开的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说明。《条例(修订草案)》都有哪些亮点呢?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米方杰

     【安全管理】

    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 需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是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

    记者了解到,根据要求,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也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外,根据要求,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教育】

    单位未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或将被处罚款

     近几年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都会到相关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失信惩戒】

    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将被多方面联合惩戒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执法、法律咨询、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在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信贷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政政策扶持等方面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安全距离】

    高压电线路保护区内 不得建设学校等建筑物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在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等,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同时,根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或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的,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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