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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业委会的诞生》引发热烈反响 本报记者猛犸问吧再聊业主权益

来源:东方今报 2018-01-16 02: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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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实施半月,《条例》简化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程序,突出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等基层政府对此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在接受业主监督、公示信息、小区建设、收费原则等方面工作,还涉及小区养犬、停车位、专项维修基金等问题。小区物业出现问题怎样解决?业主的权益是否得到了维护?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一系列话题,在猛犸新闻客户端的“问吧”栏目设立房产线口记者专栏,24小时回复相关问题,寻找解决途径,并对典型小区进行跟踪报道。如您居住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存在问题,都可来“问吧”提问。

我是王姝,来问我吧。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王姝

1.游客:小区电梯贴有很多广告,这个收益是属于业主还是物业啊?

王姝:电梯广告属于共用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物业使用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同时要公示收入支出,今年起实施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公共收益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业主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穷小子:物业不作为,业主缓缴物业费,物业断电如何维权?

王姝:物业无权断电,可报警,或直接到供电局恢复供电。物业不作为,可组织成立业委会,对其监督甚至更换物业。

穷小子:关于停电问题,我已经致电95588。客服告诉我只能找物业,你说如何解决?

王姝:没有法律法规把居民住宅电权交给物业管理,物业营业执照里也没有购电卖电的经营范围,因此一些物业公司通过代收代缴电费,规避风险。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居民用电没有得到相关部门验收,只能临时在物业购买;2.开发公司没有到电业局缴纳容量费,无法开通一户一表,居民也被迫在物业处购买;3.部分地区商铺用电从物业专变处取得的,只能从物业处购买电费。

您这种情况,可以去电力部门申请证明是否委托物业代收电费,如果他们没有委托物业,业主又能证明物业确实收费了,可去工商部门投诉物业非法经营。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长。如果供电部门确实委托物业代收,责任主体还是在供电部门。不管怎么说,这位客服的回答都是不合适的。

处理这个问题从成本上来看,直接和物业博弈谈判是最快的,让社区参与,先解决用电,再和供电部门对接,从根本上解决。

3.游客:我们小区停车位买了之后还要每月收管理费,这合理吗?

王姝:如果确实对停车位进行了管理,是可以收费的。但要合理收取,且去向明确。

4.游客:业主如何维权又能避免物业的打击报复?

王姝:业主维权的方式有多种,比如与物业谈判、通过业委会进行监督、去管理部门举报等。维权时保护好个人信息,一旦面临威胁甚至报复,要收集好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坚决回击,并向相关部门汇报,接受指导。必要时,业主可以借助媒体监督或自我救济,申请公安部门保护并成立业主自己的治安小组,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

5.一月:我们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卖不出租,没有买停车位,车辆停放问题咋解决啊?

王姝:地下停车位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作为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业主;另一种是所有权归开发商,它的经营方式比较自主,可以“只售不租”,也可以租赁使用。只要有产权证,开发商就可以出售或者出租。

6.素心:去年的时候,我们想成立业委会,办理手续时房管局让找街道办,街道办让找社区,社区说听街道办的,我们该怎么办?

王姝:面临几个部门踢皮球的情况,可以向主管部门索要相关的委托函,包含具体的委托细节,促进明确责任,有效解决问题。比如这件事,可以分别向房管局和街道办索要委托函。不过新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业委会成立过程中,街道办等基层政府部门的责任。

具体如下: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而像房管局这样的部门,负责的是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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