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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岂能脱离大众理解

2017-05-08 01:45:37 来源:今报网 责任编辑:

     □刘文华(律师)

    深圳市民王鹏因为出售2只绿颊锥尾鹦鹉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些鹦鹉都是王鹏自己饲养繁殖的,但法院认为饲养繁殖的野生物种,也属于法律上的野生动物。笔者认为,法律词汇的含义能否脱离大众理解,可能是该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野生动物”被强行解释成“包含驯养繁殖的物种”

    刑法用语是“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却强行赋予野生动物“包含驯养繁殖物种”的含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司法解释强行扩大“野生动物”的词意,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对汉语言的普遍理解

    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的普遍理解是“野外生存的动物”,通常解读不出“人工繁殖的物种包含在内”的意思。

    举例而言,你去吃一只野生甲鱼,而店主给你吃的却是一只人工繁殖的甲鱼,你会不会找店主算账?店主说,我的甲鱼是野生甲鱼的后代,依然属于野生甲鱼,这样的抗辩有没有说服力?你会不会接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例子足以说明,在老百姓的语言里,“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已经不再是野生动物。

    三、法律词汇的含义一旦脱离群众,后果不堪设想

    1.有害于法律的普及和遵守。法律术语是要传递信息,要告诉人民群众去理解、遵守和运用法律。法律术语的含义脱离了汉语言的普遍含义,这是对汉语言的伤害,也是对法律的伤害。这样的法律,无法向人民群众传递准确的法制信息,不利于法律的普及和遵守,也会让很多中等文化的老百姓无意识违法犯罪。

    2.将导致司法权侵害立法权。司法解释扩大法典术语的词义,将导致超纲解释,将影响法典的权威,是法院在为自己立法。法院一旦开始为自己立法,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制约就形同虚设了。笔者认为,广受诟病的司法解释立法化,就是通过扩大法典术语的词义来实现的。

    四、刑事司法中,法院和法官解读法律词汇时,只能限缩解读,不能扩大解读

    刑事司法讲究罪行法定,严禁类推,严禁对法律做扩大解释。这既要求司法解释不能扩大法典的定罪范围,也包括法官不能脱离大众理解,对法律词汇做扩大定罪的解释。

    综上,司法机关将“野生动物”强行解释成“包含驯养繁殖的物种”,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对汉语言的普遍理解,有害于我国法治建设。脱离群众的法律词义解读,无疑是本案判决结果脱离群众感受的重要原因。

2017-05-08 01:45:37本文来源:今报网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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