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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能否管住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之手?

2016-12-28 08:14:01 来源: 责任编辑: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明年起将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东方今报·猛犸新闻首席评论员 李长需

 

    时隔3年半之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再次修改,其根本原因,就是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则存在争议,即为新出现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事件层出不穷,在举国治理并加大惩戒的背景下,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去年6月,环保部曾向社会通报了河南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等7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

    其中,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废气超标案尤为典型。该企业数据采样分析仪连接该公司办公室,可随意篡改监测数据。今年2月以来,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主要官员,利用国家直管的西安市长安区空气监测站搬迁的机会,偷配钥匙并记住密码,随后多次潜入监测站,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相当于人工过滤),致使数据异常。

    这些典型的案例背后,存在着数量庞大的环保数据造假事例。据环保部今年4月份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算起,在一年时间内,共发生了2658起环保监测数据造假案例,涉及空气、水、土壤等多种监测。

    2658起不算小数,但这也只是被抓现行的统计,未被发现的想必更多。作为普通民众,我们的感受或许更为深刻。明明是令呼吸艰难的严重雾霾天气,政府公布的空气质量数据却轻描淡写,有时差异甚至非常巨大。原因不言自明:有的是环保部门在修改参数;有的是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把空气质量采样点设在公园、湖泊等远离污染源的位置;还有的改变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附近的环境,在其周边洒扫、喷水,人为降低污染浓度等。

    环保数据造假,主要是因为近年来高层重视环保工作,力推环保“一票否决”制,授予环保在创优评先、干部任用中的一票否决权。迫于各层压力,环保局长们不得不千方百计地“铤而走险”。但在现行的环保法等法律中,监测数据造假只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相比于保住乌纱帽,其违法成本还是不够高,威慑力自然不够大。

    此次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罪名有两个:污染环境罪(首次纳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第一条是针对企业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十条则把政府及其部门也纳入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样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从两罪的惩罚上来说,也不可谓不重:对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刑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想一想,按此标准,现有的造假者有多少得坐牢?但要想让这些造假者坐牢,现有的司法体系之外,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都知道,现在的监控样本分布在全国各地,数量极大,且受制于中国环境治理结构的“碎片化”和部门职能重叠的状况,很难形成独立而统一的监管模式,这不免加大了查处造假行为的难度,一些心存侥幸者依然有“铤而走险”造假的冲动。如果因监管上的缺陷而造成这些“铤而走险”者不能得到发现及惩处,自然会降低司法解释的威慑力。

    因此,下一步,在司法解释的落实上,需要更多的保障措施来保证其得到有效的落地。

2016-12-28 08:14:01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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