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工作 不能拖延敷衍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12月7日,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获悉,截至11月底,已有河北、山西、辽宁等18个省级政府报告了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但还有超三分之一的省级政府未依法作此报告。而即便是向同级人大作过环境报告的18个省级政府,也只有7个是在今年上半年度提交报告;至于这些报告的审议情况,也没有予以详细公布。
新《环保法》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相当大的权力。该罚款就罚款,该扣押就扣押,该颁许可就颁许可:在执法队伍频频扩权的同时,人大也需要洞悉和体察政府执法的尺度、规范度。毫无疑问,目前的环保队伍处于权力不断扩张的过程。但政府治理时有一个常见的现象,即“失败导致权力扩张”。环境治理越糟糕,环保部门就有理由要求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权力。久而久之,环保执法机构不断扩张,自身变成了一个利益集团。因此,每年向人大提交报告,人大也需要审议政府权限的边界。对于一些特殊时段的特殊问题,人大应该明确引入“日落条款”,即问题一解决,相应的项目机构人员就应当解散。
对于政府环保部门来说,更希望通过报告呈现执法过程中的种种困境,这也会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融通、配合。
一部新法从颁布到真正落实下去,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但在宏观权力结构上,政府对人大汇报、负责的程序,丝毫没有拖延下去的理由。据南方都市报
2016-12-09 07:05:14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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