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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争什么

2015-08-26 04:23:32 来源: 责任编辑:

    主持人: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嘉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常晖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少春律师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九草案)三次审议稿被提交会议进行审议,草案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存在了八年之久的“嫖幼罪”存废之争即将落下帷幕。

 

    存or废

    都是为了保护幼女

    主持人:1997年《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罪单独定罪,立法的原意被解读为减少死刑,是一部“善法”,但如今却被指责为保护权贵的“恶法”。对此两位怎么看?

    常晖:1997年是个分界线。在此之前,只要和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视为强奸。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嫖宿幼女罪单独定罪,和当时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有关,当时社会上卖淫嫖娼行为有上升趋势,立法机关作出调整,将嫖宿幼女和普通奸淫幼女区分开来,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有一定现实意义。

    张少春:其实归根结底,在于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仅为15年,而相反,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从当时立法初衷来说,主要为了严惩嫖幼的恶劣社会风气,毕竟上述行为与强奸罪有所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公众关注的极端个案最终按该罪量刑,而没有按强奸罪处罚,以至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

    废除嫖幼罪

    是否会放纵犯罪?

    主持人:存废之争由来已久,2008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是一个重要分水岭。但有“保留论”者认为,强奸罪的最低刑期是3年,而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如果废除了从一定程度上就将是放纵犯罪。

    常晖:我不同意这种观点。2013年,两高、两部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明确提出性侵害幼女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罪的刑罚起点是3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犯罪行为,一直是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所以即便是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也不意味着刑罚的减轻。

    张少春:我认为关键在于使用和适用法律的案例所反映的社会效果,还有就是经办法官对于个案的理解。当然,从立法效果来说,如果司法实践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那么确实有必要重新论证这一罪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或者说在量刑规定上是否需要修正完善。

 

    罪名之罪:伤害了幼女?

    主持人:习水嫖宿幼女案发生后,“废除论”占了绝对优势,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认定会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你们怎么看?

    常晖:我同意这个观点。嫖宿的对象把幼女放在卖淫的角色上,而社会对卖淫女从道德上是持否定评价的,这就给幼女戴上了一个道德枷锁。从法理上讲,幼女由于身心发育都不健全,不具有完全的性自主权利,任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是否征得幼女同意,我们认为都是严重危害幼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张少春:我向来主张具体个案应该具体分析,如果被嫖宿者系被胁迫、非自愿,而嫖宿者明显知情,则可以按强奸罪从重量刑,最高至死刑;如果被嫖宿者主观上为了金钱或其他而自愿与其发生交易,且从外观上很难判断其是否成年,那么另当别论。

    挤压罪名适用空间

    主持人:虽然法律上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有明确界定,但在公众看来并不清晰,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被干扰或者混淆,成了一些公职人员的寻租空间。废除是否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常晖:个人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废除掉。如果暂时不能废除,那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应尽可能去明确界限。比如被告人给了幼女十块钱、五块钱或者一些零食,幼女在哄骗下和被告人发生关系,辩护律师也以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为被告人做辩护。这时候就应该界定一下,如果幼女确实是无知的,并且也不以卖淫为业,那就不能适用这个罪名。

    张少春:法律是理性的,现实是残酷的,不会因一个罪名的存废而完全杜绝某些黑暗事件的发生。建议立法者和用法者均能够慎重考虑,一方面继续完善立法,比如恢复“奸淫幼女罪”,不管受害人是否主观自愿,只要未满14周岁,一律入刑,且量刑起点从高,按5年,最高刑可判死刑;另一方面,刑案法官在涉及类似民愤极大的丑恶性侵幼女案件时,能够真正体现刑罚的威严,以儆效尤。

2015-08-26 04:23:32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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