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住宅可从事旅游经营
乡村住宅可从事旅游经营
记者 赵丹
东方今报郑州讯 12月10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显示,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意见》从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明确旅游新业态政策、加强旅游用地服务监管三方面提出12条措施,全方位配合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根据《意见》,国家将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在保障用地供应方面,《意见》明确将采取多种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划拨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招拍挂供应,影视城、仿古城按“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
2015-12-15 08:42:42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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