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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可买国债来增值 维修费超10万工程要招标
  时间:2008-11-20 5:35:50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刘长征
    业主可以自己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买国债为资金增值……昨天,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取代目前实施的 《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旧办法”)。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1月26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收费标准依然不变

    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书记任振祥介绍,新办法根据今年2月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旧办法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和方式作了补充完善,收费标准则没有调整。

业主可自己缴维修资金

    现在,业主买房时,一般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让开发商代缴。但有一些开发商没按时将维修资金上交,甚至出现挪用情况。新办法将交钱的权力重新还给业主,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缴或委托开发商代缴。但新办法还规定,如果业主不缴维修资金,开发商就不能将房子交付业主;不然,开发商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维修资金可买国债增值

    以往,维修资金放在银行里只能靠利息增值,增值途径单一,速度慢。现在,新办法增加规定,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维修资金管理者用其购买国债增值;但要求维修资金管理者须从政府手里买国债,且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以避免资金损失的风险。
    另外,新办法还鼓励业主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及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都可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资金要符合两个“2/3”

    专项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委托业委会自管也可以委托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管。无论是自管还是代管,都要经过相当数量的业主同意,方可决定维修资金的用途。新办法对使用的把关更“严”,要求符合“两个2/3原则”。“两个2/3”是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单元的几位业主想修房顶,这个要求要想实现,这些业主人数要超过本单元业主总数的2/3,而且他们拥有的公摊面积也要超过本单元总公摊面积的2/3。而老办法仅对人数作了规定,缺少对面积的限制。

维修费超过10万,工程要招标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一般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来制订施工方案。怎么保证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不乱报价、从中渔利呢?
    老办法仅规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要进行审核。新办法则更加具体,要求单次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或占相关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超过10%的工程要公开招标。
    任振祥解释,目前,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对施工方案的审核仅仅是通过大致的市场价格来判断,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对一些大项维修公开招标,可以挤干工程方案中的“水分”,为业主省钱。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应当由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水、电、气、暖部门承担的维修费用不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内。个人损坏共用设施,由个人赔偿,也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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