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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电击后截了手臂 奥运火炬手打5年官司获赔3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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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0-7 3:57:31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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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王斌 给饭店装灯具被电成五级伤残,打了5年官司后,今年9月,奥运火炬手刘国典终于等到满意判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州供电公司(原郑州市电业局,下简称电业局)及另一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刘国典。 2003年12月,刘国典到李明(化名)经营的饭店安装灯具,被饭店上方的高压电击伤,造成左上肢上臂截肢、五级伤残,全身疤痕、九级伤残,花去医疗费近6万元。“那个饭店是违章建筑,电业局曾要求拆除,但未果”。2004年6月4日,刘国典把李明告到中原区法院,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电业局,理由是电业局“不作为”,向俩被告索赔72万余元。 3个月后,中原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涉及侵权和雇佣两种关系,不能同时起诉俩被告。 2004年9月27日,刘国典第二次起诉,要求电业局、饭店的出租方陈栋(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与刘国典违章作业有关,郑州市电业局、陈栋不应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刘国典再上诉。 2006年5月31日,郑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1月27日,中原区法院判决三被告共赔偿刘国典52.6万元。陈栋、电业局上诉后,郑州中院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 今年5月16日,该案重回中原区法院。今年6月4日,法院裁定陈栋、电业局、李明3日内先予支付刘国典医疗费、生活费各5万元、2万元、1万元。 9月1日,法官向刘国典送达了判决书,判决陈栋赔偿刘各项损失25万余元,电业局赔偿刘各项损失8万多元。9月4日,法官向陈栋、电业局送达了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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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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