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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在10月底前发放
  时间:2008-9-10 4:55:39 来源:东方今报

□记者 夏友胜
    今报郑州讯 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出消息,我省再次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受惠者是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这些新增发的待遇,将在10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本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分为两类: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另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
    伤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的津贴标准分别是基数的90%、85%、80%、75%、70%、60%。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这样调整的:配偶每人每月的抚恤金为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则为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10月底前,必须把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给出发放待遇的最后期限。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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