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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一张票获被拘5天“黄牛”告倒上海铁路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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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9-9 6:23:24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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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黄瑞羊/文 沈翔/图 因加价27元“倒卖”一张火车票,郑州男子胡峰(化名)被行政拘留5天。他不服,将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目前已宣判此案,一审认定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四处错误”,判其败诉,并退赔胡峰各项损失594.55元。据称,这是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胡峰案”背后,大学生有偿代买火车票是否算“黄牛党”的争议再次摆在世人面前,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否会影响铁路警方打击真正的“黄牛党”。 【事件】 “倒卖”一张火车票被拘留 胡峰家住郑州市区,在上海上班。2008年1月,胡峰的妹妹到上海游玩,回郑州时,她买了一张无座火车票。不承想,这张车票竟然引起轩然大波。 据胡峰说,因为那张票没有座,他就又替妹妹买了一张有座票,然后,他想把那张无座票转让出去。就这样,陆某和胡峰取得联系,愿意以150元的价格购买这张车票。该票原价123元,为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 1月26日中午,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一小区门口,正当胡峰和陆某交易时,被民警查获。随后,上海铁路公安处将胡峰带走讯问,并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出具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胡峰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转让了一张火车票,凭啥拘留我5天?”胡峰越想越生气,4月28日,他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中原区法院。第一份起诉状中,胡峰认为自己不构成倒卖车票,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处罚行为违法,撤销处罚决定;第二份起诉状中,胡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8万元、工资2069元、出租车费370元等共计182641元。 【回应】 铁路部门称“处罚合法合理” 7月1日,这起备受关注的行政官司开庭审理,上海铁路公安处法监支队两名工作人员专程来郑参加庭审。被告辩称,胡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们的处罚适用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院应驳回起诉。 上海铁路公安处辩称,胡峰将一张123元的火车票以150元的高价倒卖,成交后被铁路民警查获,这些都是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陆某的讯问笔录、火车票及胡峰的讯问笔录为证。 他们认为,胡峰没有经铁路方面批准,不具备经营火车票的资质。根据2006年铁道部、发改委、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胡峰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胡峰行政拘留5日、收缴退票款98元。 【宣判】 一审法院判铁路部门败诉 第一份行政判决书,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办理胡峰案中,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四处错误”,直接导致胡被错误拘留5天。分别是: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列车上、铁路系统内、火车站区域内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查处胡峰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主体不适格。 第二,从《通知》内容看,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但是,当民警讯问胡峰时,他承认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打算回家,后来不走了,让他退掉。而被告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就认定胡峰倒卖火车票,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第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铁路警方查处倒卖铁路客票时,不但要适用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更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适用。即使胡峰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被告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5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倒卖的有价票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如果胡峰属于倒卖票证,火车票应被收缴,并将变卖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而不是收缴火车票的退票款。被告收缴退票款98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中原区法院认为,上海铁路公安处对胡峰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处罚决定“不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予以撤销;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对于胡峰索赔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在第二份行政赔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594.55元。 胡峰起诉称,被告对他采取违法拘留,导致他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家人以为自己失踪而寻找多日,他自己也被扣掉2000多元工资,这些都应该由被告赔偿。 法院认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胡峰被拘留5天,应按每日99.31元计算5日为496.55元,加上被告应退还收缴的退票款98元。故判令上海铁路公安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赔胡峰594.55元。至于胡峰索赔精神损害18万余元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下午,据该案审判长刘黎青介绍,这两份判决书都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尚未过上诉期,“目前还不清楚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 【思考】 大学生代买票算黄牛党吗? 今年1月5日,本报曾报道中原工学院两名学生代同学买票被郑州铁路警方抓获。仅当天,郑州铁路警方就分别在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高校,抓获6名票贩子,收缴车票660余张,其中4起是大学生所为,6个票贩子中5个是在校大学生。 尽管警方因为把大学生列入黄牛党而受社会质疑,但铁路警方坚称,按照《通知》,凡加价5元以上的,就是倒卖车票,属于铁路警方打击处理的对象。然而,“胡峰案”打破了5元底线,将这一问题再次摆在世人面前,是不是没有“牟利”目的,就不属于黄牛党了?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筠认为,如果大学生帮同学买票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将车票交付后,为了表示感激,同学们自愿给予这些跑腿的大学生5元至10元的感谢费,这就不应该按倒票处理;反之,如果大学生提前通知大家,每人交10元钱辛苦费,才能代买票,就属于倒票。 对于这一敏感问题,郑州铁路警方有关人士称,他们仍将按照《通知》执行。 “胡峰案”是否会纵容黄牛党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胡峰案”的判决有无法律依据?此案会不会有误导之嫌,让个别黄牛党可以明目张胆倒票? 昨天下午,该案审判长刘黎青告诉记者,《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5元以下的加价费”,仅指各火车票“代售点”,并没有涉及个人。本案中,胡峰只是将多买的一张车票转让给他人,就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倒卖票证,但综合考虑,胡峰的情节特别轻微,也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不应该拘留5天。 那么,胡峰案是否会被其他法院效仿,从而影响铁路警方打击真正的黄牛党呢?对此,河南财经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徐强盛认为,此案不具有标本意义,因单个案件的具体案情不同,也导致各地法院不会遵照外地判例断案,这不足为虑。 徐强盛说,他一直在关注大学生代买票被抓的报道,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界定模糊,没有明确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才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他建议,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者由铁道部等部门下发行政文件,避免现在的一刀切局面,全部按照“5元”底线来查处。 ■新闻链接 代售、送票收费5元封顶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销售铁路客票,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旅客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旅客指定地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 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宾馆、招待所等为吸引旅客住宿,方便本系统职工出行,与铁路部门签订团体订票合同而设立的铁路合同订票单位,代旅客购买铁路客票所发生的支出应在其内部行政经费或经营成本中予以补偿,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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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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