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还没到期 俩员工擅自到对手公司上班被索赔4.8万 |
|
| 时间:2008-9-6 2:58:45 |
来源:东方今报
|
|
|
|
|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 今报郑州讯 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俩员工就辞职到了另外一家公司,原单位认为是他们加入了竞争对手中,违反了竞业协议,于是将俩员工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郑州泰杰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咨询公司)称,2007年9月13日,李某和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渠道部做营销工作,合同期为一年,时间是2007年9月11日至2008年9月10日。 合同中约定,如果李某辞职后,未经同意不能到企业竞争对手单位任职或者从事同类业务,也不能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对李某的竞业限制期为一年,在这一年内,咨询公司按照李某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两个月基本工资;如果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的各项条款,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2007年12月3日,李某离开了咨询公司。咨询公司听说李某去了郑州蓝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蓝盾咨询公司),今年3月21日,原公司向李某邮寄了领取竞业禁止补偿费的通知。 今年1月15日,员工徐某也离开了公司,去了蓝盾咨询公司。咨询公司称,徐某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他们违反了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咨询公司把李某和徐某告到金水区法院,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分别支付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2.4万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研究室的曹永解释,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作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
| |
| 【责任编辑:李鹏勋】 |
|
|
|
| 新闻热线 0371-65830000 |
| 发行热线 0371-65966600 |
| 广告热线 0371-65937966 |
| Q Q 热线 0371-65830000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