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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吞人 市政补偿15万 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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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9-3 6:11:17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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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卫香香 建萍 2007年8月2日,郑州市遭遇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雨,一名漯河籍男子骑自行车在郑州市区坠入排水窨井,溺水死亡。(本报2007年8月3日、2008年1月8日曾报道此事) 记者昨天获悉,时隔一年之后,这一事件终于有果:因不服今年1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简称市政管理处)提起上诉。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目前已达成协议,市政管理处自愿补偿死者亲属15万元。此前,二七区法院曾判市政管理处赔偿16万余元。 事件:窨井“吞”人 家属索赔37万元 2007年8月2日,郑州突降大雨,来自漯河的30多岁的黄安全(化名)在郑州市区街上骑自行车行进,当他经过京广路和永安街交叉口时,突然坠入排水窨井内,溺水死亡。 黄家人事后查明,这个窨井当时没有盖子。他们认为,郑州市市政管理处为了排水打开窨井盖是发生悲剧的主要原因。 于是,黄安全65岁的父亲、36岁的妻子以及11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4人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37万余元。 争议:谁打开了“窨井盖” 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市政管理处认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井盖不是市政工作人员掀开的,而是因为短时间内骤降大雨,水位落差太大,把井盖顶开了。 法庭上,市政人员还专门提交了一份由郑州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出具的《关于郑州市永安街与京广路交叉口窨井盖向上腾起的可能性说明》。 这个说明论证井盖在满足4个条件时有可能自动上腾:1.突降暴雨;2.积水点来不及抽放水;3.雨水管内雨水爆满;4.井盖盖于窨井之上,且由于周边积垢处于封闭状态,水面太高。 市政管理处还认为,这起事故属意外,事发当天,黄安全冒险经过这个十字路口,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和市政部门没有因果关系。 判决:市政管理不到位,判赔16万元 今年1月7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政管理处2007年暴雨排水预案内容,其工作人员需要打开井盖排水,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否定这一内容,而郑州大学的说明只能认定窨井盖在满足4个条件时被水顶开是有可能的。最主要的是,作为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市政部门负有妥善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市政管理处未尽妥善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致使窨井井盖缺失造成黄安全坠井溺亡,应承担赔偿义务。因黄安全是成年人,故酌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令市政管理处赔偿黄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6万余元。 调解:市政最终补偿15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市政管理处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黄安全事件的发生,市政管理处没有过错,完全是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不是人为因素造成,他们没有管理责任。 然而,在郑州中院二审开庭之后,在法官主持下,经双方自愿调解,最终达成了一份协议,由郑州市市政管理处一次性补偿黄安全家人各项损失15万元;黄家人放弃其他要求。至此,该案才最终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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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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