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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满房产分割状告老父 “继承”有顺序老汉败诉
  时间:2008-8-26 7:24:12 来源:东方今报

□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卫香香 张建丽
    今报郑州讯 因87岁老父擅自将母亲的遗产房屋全部登记到自己名下,郑州市民谭女士便将父亲谭老汉和弟弟谭某告上法庭。同时起诉的,还有谭女士大姐的儿子小明。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谭老汉补偿原告谭女士46590元、小明46590元。
【事件】女儿不满房产分割状告老父
    谭老汉家住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共有子女三个,大女儿已去世,留下一子一女在别处住,外孙就是小明;二女儿婚后也搬出小李庄。谭老汉两口一直随小儿子居住。2001年老伴儿去世后,谭老汉仍与小儿子在一起生活。
    2007年5月25日,小李庄村整体拆迁,谭老汉房屋建筑面积为621.10平方米,房屋补偿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然而,谭老汉正准备搬进新居时,他和小儿子谭某却突然成了被告,而两个原告分别是:二女儿谭女士、外孙小明。
【争议】双方都说自己有理
    谭女士起诉称,母亲共有4个法定继承人,她本人应分割母亲的部分遗产,即分给她一部分房屋面积,或者按房屋面积折价,给她一定经济补偿。和谭女士有同样看法的还有原告小明,因他母亲去世较早,他认为自己可以代位继承外婆的遗产。
    但在法庭上,谭老汉辩称,1992年他们只有几十平方米的房屋已经倒塌,后来是小儿子谭某在原址上建了楼房。谭某也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母亲于2001年去世,姐姐现在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虽然是谭老汉,但房产并非是父亲的,而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判决】“继承”有顺序老汉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应按先后顺序进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作为女儿,谭女士有权分得已故母亲的部分房屋遗产;同样,因大女儿已去世,作为外孙的小明也可以代位继承外婆的部分遗产。
    本案中,被告谭老汉是该房屋共有人。在分割遗产时,考虑到谭某夫妻对改建房屋所作的贡献以及谭老汉年事已高等因素,分出改建房屋面积(621.10平方米)的80%归小儿子夫妻所有,10%归谭老汉所有,其余10%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谭老汉老伴儿的10%)。
    这10%中,谭老汉及三子女各分得一份,即15.53平方米,折价为46590元。因大女儿已死亡,故应由外孙、外孙女代位继承,而外孙女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故归外孙。
    关于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起,因此,小儿子辩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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