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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 今报郑州讯 电子银行账户上的钱被人转走,于是郑州市民赵先生把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告上了法院,索赔万余元。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日宣判。 据赵先生说,2006年4月9日,他用工资卡在花园北路一家银行申请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当天,赵先生发现5月13日和5月14日,他账户上被转走10100元。经警方查明,取走赵先生现金的是四川眉州一家宾馆的房客,但其登录时使用的是假身份证。 今年5月12日,赵先生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索赔11068元,并赔偿个人损失4700元。“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时,我们就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并且事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为客户挽回损失”。昨天上午,在法庭上银行辩称,因为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高超,公安部门无法获取新的线索导致案件搁浅,对此,银行不应当承担电子银行账户被盗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