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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篮球比赛受伤致残 学校“补偿”5.5万元
  时间:2008-8-6 5:37:27 来源:东方今报

□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沈玲琴 王争学 郭瑞敏
    今报郑州讯 学生代表学校打篮球时受伤致残,医疗费学校也掏过了,伤残赔偿金咋办?记者昨天获悉,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一审判令学校补偿小王(化名)伤残赔偿金55089.84元。
    经查明,2006年10月14日,小王作为郑州第十二中学篮球队队员,参加由郑州市教育局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小王右肘不幸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小王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当时,小王的医疗费已由学校支付,但双方就小王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一直协商无果。
    2008年4月,小王将学校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学校篮球队队员,在代表学校参加篮球比赛时受伤致残,小王本身无过错,学校的行为也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当对小王进行补偿。因此,法院判令学校补偿小王伤残赔偿金55089.84元。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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