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郑州
河南
中国
国际
财经
娱乐
体育
说吧
楼市
车市
购物
旅游
健康
I T
教育
金融
电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郑州时讯 > 正文

郑州一男子骑电动车撞死人 骑车人因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时间:2008-7-25 5:01:52 来源:东方今报

□记者 张雅平 通讯员 梁刚/文 沈翔/图
    今报郑州讯 今年4月,郑州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撞死一名行人。昨天上午,这起郑州首例电动车撞死人案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骑车人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将择日宣判。

【回放】骑电动车撞死老人
    2008年4月10日17时15分,36岁的李小军(化名)骑着电动车沿郑州市新郑路自北向南行驶时,撞上一名横穿马路的老人。随后,老人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鉴定,老人死因是头部受到撞击导致颅骨损伤。
    警方调查得知,被撞死的老人姓汪,50岁,安徽安庆人,在郑打工。“李小军骑的是非机动车,却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汪某横穿马路没有观察来往车辆,双方都有责任。”郑州市交警四大队认定李小军应负主要事故责任。
    2008年4月11日,李小军被郑州市公安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3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进展】受害人家属未到庭
    昨天,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小军没有请律师,受害人的家属也没有到庭。
    李小军说,他当时车速只有10公里/小时。他说,事发时,他曾积极抢救伤者。他的妻子主动联系受害人的儿子并提出赔偿,而且已经跟受害人的儿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3万元,对方不再追究此事。昨天,受害人的家属没有一人到庭。

【观点】自行车撞死人也属交通肇事
    虽说这起交通事故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还要不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呢?
    昨日,该案的审判长在庭审结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说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但毕竟是撞死了人,就不同于普通的碰撞事故,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自行车撞死了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跟交通工具无关。”审判长说,但李小军家属主动提出赔偿,且李的认罪态度较好,会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郑国锋】
打印】【顶部】【关闭
 
 
东方今报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 0371-65830000
发行热线 0371-65966600
广告热线 0371-65937966
Q Q 热线 0371-65830000
在线提供新闻线索 入口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