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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咬断女市民三根肋骨 市政和使用单位踢“皮球”
  时间:2008-7-3 3:55:38 来源:东方今报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冯海明 范亚玲
    今报郑州讯“跷跷板”污水井盖一张嘴,“咬断”郑州一女市民3根肋骨,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一起坐上了被告席。
    昨天上午,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俩被告单位都认为不归自己管。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时左右,郑州市民田女士在郑州市东明路207号院门口向北约9米处行走时,不小心踩到井盖上。井盖是个“跷跷板”,田女士踩翻井盖后,跌进2米深的井里。导致其摔断了3根肋骨,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田女士后来了解到,她掉入的是一个污水井,井盖上刻有“郑州市市政管理”的字样,使用者是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简称财政监察办事处)。于是她随后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简称市政管理处)和财政监察办事处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万余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因管理、养护和维修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咬人”的污水井井盖上刻有“市政管理局”字样,可以认定污水井应为郑州市市政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维修,因其管理和维修不力造成田女士受伤,郑州市市政管理处应当负全责。法院一审判决,市政管理处赔偿田女士各项费用3.6万余元。
    对于上述判决,市政管理处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开庭。“污水井盖不是国家纳入管理的专供产品,上面刻写的字样是生产者自己随意加的,任何人在市场上都可以随意买到。”
    市政管理处认为为,财政监察办事处才是该污水井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监察办事处明确表态:不是他们一家单位的污水流经该污水井,还有其他单位。“井不是我们建的,也不是我们管理,谁建的谁负责。”财政监察办事处说,应该由市政部门负责管理、维修。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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