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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下发急诊科《标准》 抢救间小于15平方米不能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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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5-12-23 2:51:00 |
来源:东方今报 |
记者 丁继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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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讯 12月22日,省卫生厅下发了《河南省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各级医院急诊科抢救间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急诊室将不能启用。 该标准规定,三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房屋建筑总面积必须大于1000平方米,抢救间面积大于15平方米。新建或扩建的急诊科走廊净宽须大于3米,抢救室、急诊重症监护室门宽必须大于1.2米。急诊科须有两名以上医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18名以上医师,30名以上护理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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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耒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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