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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电子版  PDF版
用人单位不得阻挠安监部门调查
  时间:2011-12-27 4:01:30 来源:东方今报

    12月26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广泛听取了民众意见,并提出了具体改进措施,彰显出立法卫民的“人文关怀”。

    经过“三易其稿”,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法律草案愈加完善,以人为本、以法律制度为保障的红线贯穿始终,职业病防治各环节的保障措施更加到位。

    目前,我国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建设相对滞后,有常委委员提出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我国职业病防治情况目前仍存在底数不清、职业病危害和患者实际人数等情况缺乏统计的现象。

    对此,《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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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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