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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死刑停止执行程序 罪犯怀孕的应依法改判
  时间:2008-12-27 8:33:15 来源: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为了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处理的不同情形: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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