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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1日施行交通违法处理新政 轻微交通违法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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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2-26 2:52:57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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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交警执法时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规定》明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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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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