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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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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0-9 4:22:55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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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息 7日,国内著名媒体《财经》杂志报道说“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引起广泛关注。文章称,“多年来关于‘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据了解,全国目前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多达320万。 报道将9月3日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的《暂行条例》进行对比,指出“最引人瞩目的当数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 《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而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财经》杂志的文章认为:“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 记者昨日向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求证,该院多年来负责学历工作的负责人刘老师认为,就中央党校的函授学历来说,不可能取消与国民教育同等待遇的规定。“报道对《条例》的理解可能有偏差。我们根据中共中央2000年10号文件《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里面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语句删除不等于明确否认”,刘老师说,鉴于去年中央党校按照中央要求开始停止函授学历教育,“新的《条例》中就把党校学历待遇的语句删除,可能就是为了淡化,但不等于否定原来的10号文件规定。” 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正式认可。 在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教育部门和党委在党校学历的效力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解释。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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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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