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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里出车祸 厦门法院终审判决“同命同价”
  时间:2008-9-16 3:41:47 来源: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厦门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林某是福州平潭人,农村户口。2007年4月在厦门打工时被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撞死。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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