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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 今年8月31日晚,家住滑县留固镇的小林(化名)回家途中,路过某高速公路施工队门前时,该施工队饲养的一只大花狗突然跑了出来,朝小林扑了过来,并一下子跳到了小林的背上。小林吓得哇哇大哭起来,狗随后被施工队的人赶走。但被吓出一身冷汗的小林回到家后就精神恍惚,咋也无法安心学习,学习成绩急剧下滑。小林的父母先后将孩子送往滑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新乡精神病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但一直没有好转。但医生都诊断证明,小林的病的确是受到某种惊吓引起的。看到孩子受了这样的伤害,小林的父母一怒之下将该施工队告上了法庭。 【法官解析】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高速施工队作为狗的直接饲养人和管理者,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导致狗的行为对小林造成了伤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大狗扑到人身上而引起的损伤,后果理应由高速施工队承担,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小林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治,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其日常的学习、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小林以及其家属的精神也遭受了较大痛苦,故对小林家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适当予以支持。因此,滑县人民法院判决:施工队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赔偿小林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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