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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行不受消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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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9-25 4:14:03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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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郑学春 十一黄金周又要到了,外出旅游仍是不少市民休闲度假的首选。有车一族自驾游轻松、浪漫,而无车族“望车兴叹”,只有艳羡的份儿。此时,“拼车”出行渐成时尚,而因此造成的各种纠纷也纷至沓来。 昨天上午,郑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因有偿“拼车”出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当事人只有通过自行协商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家住郑州市北环路的张小姐就曾有过类似的经历,因“拼车”外出旅游与同事弄得不欢而散,还险些闹到法院。张小姐说,去年国庆节期间她与同事李先生约定,两家5口人共同搭乘李先生的小轿车到西安等地旅游,她还提前向李先生支付了1000元费用。但后来因为旅游路线等问题,两家人中途发生了纠纷,最终张小姐一家3口换乘长途车回到了郑州。 随后,李先生以“拼车”出游路线是张小姐提出、中途是她“变卦”才出现纠纷为由,拒绝退还张小姐交给他的“拼车”费用。双方协商多次均不欢而散,为此甚至还差点儿打起了官司。后在单位领导和其他同事的调解下,双方才达成和解,李先生最终退还了张小姐一半拼车费用500元。 昨天,郑州市消费者协会12315指挥中心主任黄静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才能遵循消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处理。而有偿“拼车”出行则属于一种民事约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消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黄静提醒市民,如果长假期间市民确需“拼车”出行,最好事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双方(或多方)违约责任。一旦中途出现变故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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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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