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话:0371-65887943 0371-65887910 13949080593 13937100685 Email:gaoweijuan@eyou.com 移动发送到:999069315 联通发送到:880069315 小灵通发送到:199900069315 (信息费0.6元/条)
1月23日起,我们的“维权·旅游”栏目已正式启动了。如果您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窝心的事,如果您的旅游消费权益被侵害了,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邀请郑州市、河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专家为您解答疑问,提出指导和建议。 上月,家住郑州市工人新村的赵先生一家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武汉海南双飞五日游,从该旅行社的业务员处了解到旅游价格为全市最低,于是,赵先生就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而他们在启程时遇到同时出游的张先生一家,赵先生发现两家的旅程、吃住条件都一样,可自己比张家早一天签订合同,却多花了近400元,为此,赵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多收的400元,可旅行社没有做出明确答复。 旅行社认为,赵先生所付价格确实是当时最低,由于该旅行社包机产品全部采用多舱位销售价格,早买多优惠,另外,包机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赵先生所说张家的合同比其晚一天,价格也比他的低,主要原因是张先生的亲戚在元旦时就已帮其报上了名,旅行社已在电脑里为其占下了低价舱位的名额,所以从合同书的日期上看两家时间相近,但实际报名时间相差半个月。赵某的旅游费用也是当时最低价,所以无法退还旅游费用。 专家说法:郑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聂春明认为,旅行社为了达到和游客签订合同的目的,给游客提供虚假的价格信息,即“全市最低价”,游客在获得这种信息后才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赵先生一家的旅游费用并非最低价,旅行社存在缔约过失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旅行社应退还多收游客的400元。 ■特别提醒 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慎重,不能只看“低价票”。因旅游合同是在旅行社工作人员最低价的诱惑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部分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