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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观察期”出险 缘何被拒赔
  时间:2006-4-19 2:47:16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王毅

        许多人买保险是希望在最需要钱的时候,保险能帮助自己渡过难关。但不少人因为不了解保险中“观察期”的相关规定,在期待理赔时却希望落空。
        郑州市民李先生今年2月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3月5日他因肺炎住院治疗,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不理解:保险生效日明明是2月10日,自己3月5日住院,怎么还在“观察期”呢?
        记者了解到,“观察期”是重疾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各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产品都有“观察期”的规定,所不同的只是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来说,住院医疗险的“观察期”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观察期”也并非完全不能改变,如在2003年出现“非典”疫情时,相关保险的“观察期”曾经缩短到10天。
        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即“观察期”,其间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设“观察期”呢?据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一般疾病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如果某被保险人在保险刚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而设“观察期”方便了保险公司进行判断,无需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及发生时间。“观察期”制度的设立,从源头上可防范某些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为有少数人往往在身体健康时会拒绝保险,当身体出现问题时,就赶紧找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不分清状况就理赔,会损害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
        为防止“观察期”出险被拒赔的情况,保险专家建议,市民朋友如果打算购买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首先要通过咨询,弄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避免盲目投保。现在社会在呼唤诚信回归,在投保前,假如发现自己的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应该如实告诉保险公司,不能隐瞒病情,否则,一旦在“观察期”内出险,被保险人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责任编辑:朱耒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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