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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旗,就请尊重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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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9-6-19 5:34:11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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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昨天13时许,郑州市棉纺路办事处巡防队员孙义敲开了国棉四厂家属院一间平房的门,门框上挂着半米长的绿纱帘,透过纱帘,可以清晰地看到,里面是一面鲜红的五星红旗,国旗被竖着悬挂,上端钉在门框上。 将国旗当做自家门帘已经足够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家人对这种行为的态度。与女主人的辩护如出一辙,面对外人的谴责,男主人不无气愤地说:“我家有的是门帘,这是表达我对国旗的喜爱!” 喜爱国旗当然没错,但以这种极不尊重国旗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喜爱之情,未免大错特错。 作为国家的标志和象征,国旗的重要意义毋庸赘言。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国旗法》这样一部法律,但是具体的了解又有多少呢?当这家的男女主人都一口咬定用国旗做门帘是因为 “爱国”的时候,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对《国旗法》本身就缺少足够的了解——《国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对照这样的法律规定,将庄严神圣的国旗钉在自家门框上,如何谈得上“尊重和爱护国旗”?连最基本的“尊重和爱护”都做不到,“喜爱国旗”又该从何说起?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 尊重和爱护国旗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神圣职责,然而时至今日,国旗被滥用的现象依旧普遍存在,更有甚者,像这家住户一样用不尊重国旗的方法来表达自己对国旗的“喜爱”。 可资例证的是,时下很多机关单位、宾馆商场门前都悬挂起了国旗,但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忽略了《国旗法》第十二条“应当及时升降国旗”,以及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的规定,放任长久悬挂的国旗因日晒雨淋而褪色、污损。 除此之外,不少机动车辆、建筑工地与店铺超市也都存在着滥用国旗的现象,这显然违反了《国旗法》关于国旗悬挂范围的规定,有些更是同时违反了《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的规定。 环顾四周,滥用国旗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中,将不尊重国旗错当成表达“喜爱”之情的手段,似乎也就不难理解了。 面对这样的尴尬,仅凭教育引导显然远远不够——如果不能深刻意识到怎样正确表达自己的“喜爱”之情,纵使执法部门可以叫停此次将国旗当做门帘的举动,谁又能保证日后不会出现其他令人啼笑皆非的行为? 由此引出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无论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还是捍卫法律的神圣,加大针对《国旗法》的普法宣传教育都显得十分必要——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我们才有资格谈论怎样表达自己的情感。 众所周知,爱一个人首先应该懂得尊重对方。对于国旗来说,同样如此。无论面对的是人还是物,在很多时候,缺少尊重的、不恰当的“爱”,其实意味着一种更深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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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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