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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既要严查更要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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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9-6-11 4:06:45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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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日前联合印发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经核查属实,根据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详细报道见A04版) “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一旦进入暗箱操作,沦为“私房钱”几乎也就成为必然——财政性资金的体制外运行,客观上为公款送礼、行贿等行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渠道。 “小金库”屡禁不止甚至不断蔓延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做一般的违纪违规,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充其量也只是涉及政纪处分,而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基于此,“有奖举报”的实际效果未免要打上折扣——既然名为“小金库”,自然为多数人所不知,旁人又怎么举报?作为“集体腐败”中的一员,机关内部人员是否勇于自我解剖?更为重要的是,举报之后又将作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曾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可以考虑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笔者以为,相比“有奖举报”之类的自纠自查,将“小金库”纳入法律视野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 实际上,与其说是单位“小金库”,远不如说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更为贴切,而所谓“利益分沾”,不过是单位领导平衡内部利益分配的一种策略。正因为如此,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明确相应的责任,有针对性地予以严厉打击。严查“小金库”显然只是一个开始,其后的严惩才是决定成效的关键所在。在集体腐败的过程中,领导者由于身份和地位的不同,腐败的程度和性质也会不同,而其行为往往会对下属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因此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医治“小金库”痼疾,鼓励“有奖举报”之类的群众监督固然重要,强化制度问责才是治本之策——如果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所谓的集体腐败也将大大减少,同时查处起来也会容易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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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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