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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审判”同样能惩戒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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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2-25 4:12:07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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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开庭前,我想我会戴着手铐、被法警押上法庭,很害怕。开庭后,我看到表哥就坐在我旁边,心里感觉踏实多了。”昨天上午,不满18岁的贾强(化名)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接受审判后对记者说。此次审判,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的方式,据悉,这在郑州市还属首次。(详细报道见A09版) 圆形的审判台、生机盎然的绿色植物、相对宽松而又不失庄严的审判气氛……所有这一切,都使得这次特殊的审判显得与众不同。这些细节的改善,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神圣与程序的完整,甚至因此而获得了更好的庭审效果。 通过这种“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教育型审判形式,不仅保持了法庭原有的庄严肃穆的法律氛围,而且注重于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增添了更多人性化的色彩。经历过这样特殊的一堂人生课,相信未成年被告人会对自己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深认识和记忆,从而更加小心谨慎地走完剩下的漫漫人生之路。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多次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宽严相济”既不是一味从“严”,更不是无原则从“宽”,而是在坚持对大案、要案从严处理的同时,综合考虑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从宽,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确保法律基本的公平、正义之外,显示出人性化关怀的温情。 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本就没有发育完全,对于那些偶然失足且主观恶意较小的犯罪行为,一味强化双方对立不仅可能给其留下心理阴影,甚至可能激起强烈的报复心理而自暴自弃。相比之下,人性化审判更容易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从而促使他们早日回归正途。如果说“宽严相济”之“严”,体现了“法不容情”的客观公正的话,“宽”的一面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宽严相济”“宽严并举”,不仅可以相应节约司法资源,更是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疗效”,其积极意义毋庸赘言。 毫无疑问,贾强是首次人性化审判的“受益者”;伴随着以圆桌审判为表现形式的人性化审判成为一种常态,还将有更多的未成年被告人因此经历同样难忘的人生课。违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同样也能起到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最终效果。这种贯彻于法庭之上的“以人为本”,何尝不是现代文明的一个生动注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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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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